義務標示事項
品名
原料名
原產國
內容量
賞味期限
保存方法
輸入者
製造者
任意標示事項-小包裝容器茶之產地表示
以最終製造之督府縣名做為產地。
國產茶而採前述產地名者,該督府縣產之原料使用比率應超過50 %。
督府縣茶業團體,為因應該地實情,在不違反基準之範圍內,得訂定另外基準。
督府縣內之市町村﹝鄉鎮﹞,其表示得準用之。